戏卖妻子?
一直在调查此事的许芷倩,听得这个罪名,不禁都是一脸错愕。
她都如此,更何况其他人。
门外顿时响起一阵哗然之声。
这都哪跟哪呀!
吕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过神来,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准备,是连拍几下惊堂木,要求肃静,待门口人声消失之后,他才问道:“你方才说甚么?戏卖妻子?”
张斐点头道:“不错,李四戏卖妻子,依我宋律,应徒二年,杖刑五十,不过小民恳请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认罪,能够宽大处理,免其杖刑,减徒刑一年。”
“等会!你先等会!”
吕公著摆摆手,道:“你都将本官给弄糊涂了,根据李四的供词,他们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偿本金,何来的戏卖妻子之罪?”
虽然大宋乃是男权社会,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护女性的,比如说这戏卖妻子之罪,妻子是可以卖的,但是必须是在双方自愿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。
当然,作为弱势群体,在很多情况下,她们是没有办法去反抗的。
但站在公堂之上,当然就还是以律法为主。
张斐道:“根据我朝户婚法,判定二人是否结为夫妇关系,是以纳征礼为标准,不知小民说得可对?”
纳征就是下聘礼,只要完成这个步骤,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而不是以婚礼为主。
这就是为什么在阿云一案中,最初是判决恶逆之罪,因为当时韦家已经拿出田地作为聘礼,双方也都签订好契约,只不过后面被许遵以守孝不得成婚,给推翻了。
吕公著点点头道:“你说得很对,是这么规定的。”
张斐道:“根据李四的情况来看,本金就是聘礼,当这份契约生效之时,就是完成纳征之礼,曾氏就是陈裕腾之妻。”
吕公著又点头道:“你说得没错。”
张斐道:“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陈裕腾下聘,便急忙将曾氏嫁于陈裕腾,这当然是属戏卖之罪。”
吕公著都被张斐给带偏了,先是点了下头,旋即马上道:“不对!陈裕腾是在签订那份抵偿契约之后,才将曾氏娶过门,这并没有错啊。”
张斐笑道:“签订契约,并不代表契约是立即生效的,因为契约有一个特性,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极强的时效性,而不能以签订之日来算。请知府对比两份契约。”
吕公著立刻拿起借、还两份契约对比起来。
又听张斐言道:“第一份契约,所规定的偿还时日,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,而第二份契约却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签订的,中间相差整整十二日,而据我所知,当日陈裕腾就将曾氏带回家去了。”
吕公著认真对比之后,摇头道:“你说得不对,虽然是提前了十几日,但是契约上也写的非常清楚,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偿所欠本金,自然是当日生效。”
张斐摇摇头笑道:“非也!非也!这一句话只能代表李四答应了此番交易,但不具备时效性。比如说,今日我张三愿娶许氏为妻,是否能说,我今日已经将许氏娶进门?当然是不能得。而契约中也没有特别说明即日生效。”
许氏?许芷倩听得直翻白眼,暗骂,这登徒子真是可恶!
吕公著稍稍点头,问道:“那你认为该何时生效?”
张斐回答道:“这是一份涉及到借贷的契约,那么何时生效,就不应该根据契约上的简单表述来判断,而应该根据契约所产生的利益来判断。”
吕公著道:“陈裕腾可从未向李四索要过本金。”
张斐道:“小民指得并非是本金,而是利息。知府请看祥符县堂审录,其中陈裕腾所追究的利息,是计算到六月十五,换而言之,第一份举债契约的时效性是到这一日才终结的。”
吕公著直接摇头道:“虽然中间相差十二日,但利息这么算也并没有错。”
关于李四这份契约的利息,由于是时限一年,故此是以月息计算得,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,昨夜吕公著还特别审查这一点,相差这十几日,是不足以推翻祥符县的判决。
“这么算确实没有错。”
张斐笑着点点头,突然话锋一转,“敢问知府,在这种情况下,你是如何判断,在之后的十二日内,本金就没有再产生过利息?”
吕公著沉吟少许,道:“这确实难以判断,因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,还是六月十五,利息是不变的,你也无法判断是算在哪日?”
张斐立刻道:“我当然能。”
“是吗?”吕公著问道:“那你是如何判断得?”
张斐笑道:“契约就是这么写得呀!由于陈裕腾之后追究其中利息,这就足以推断第二份抵偿契约并没有立刻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二者不是一种取代关系,而是一种并存关系,或者说是补充关系。
虽说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一点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的,而不是说每月的第一天就产生整月的利息。关于这一点,我是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,很多举债契约,是债权一方选择提前终止,在这种情况下,通常就是算在当日,而不是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由此可见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。”
吕公著听得是稍稍点头。
这个不难理解,不足一月按一月算,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,但利息的产生是以天数来论的。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!张斐又接着说道:“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论,同时第二份抵偿契约,并没有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以及之后陈裕腾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,而利息又是产生于本金,那么还款日期当然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不足一月,按一月来算,是以终止契约为前提的,没有终止,又没有特别说明,而利息又是算足额,那自然就按契约上的日期来算。
吕公著稍稍点头道:“确实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由于第二份契约本就是一个坑,陈裕腾方面也就没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,更加不可能说直接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。
既然没有说明,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约的时效来算。
张斐继续说道:“既然本金就是聘礼,那么纳征之期,就应该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生效,而李四却在六月初三,便将妻子卖于陈裕腾,这绝对是属于戏卖之罪。”